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1號
ULDV,111,補,101,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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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莊瑞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宥霖即巨東土木包工業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9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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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