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1年度,56號
ULDV,111,簡,56,2022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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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56號
原 告 何春林

被 告 黃智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742,6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 5元,然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不足16,325元,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4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 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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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