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1年度,56號
ULDV,111,簡,56,202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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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56號
原 告 何春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智毅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1,742,6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原告僅
繳納2,000元,尚不足16,32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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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