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張芳綾
張純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世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民國111年3月18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