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14號
ULDV,111,消債清,14,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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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魯紜湘
代 理 人 康志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㈠、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 )4,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㈡、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稱、內容及薪 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 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現任工作在 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項。㈢、報告本件清算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 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 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㈣、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之郵局、金融機構、證券商開立之存款 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完整影 本(需附含二年內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㈤、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 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




㈥、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 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㈦、提出聲請人現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支出金額請單獨具體記 載,勿以概括範圍表示,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請分別記載 ),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款項之必要性及原因。倘若每月必 要支出之數額,與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2倍相符者,或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聲請人 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均毋庸記載其原因、 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㈧、說明向勞工保險局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請領日期、方式、金 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 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㈨、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 有,請提出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㈩、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 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 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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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