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嘉修
代 理 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 )2,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㈡、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 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㈢、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 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每月收入 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 面及內頁等)。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 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 等)。
㈣、補正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並就各支出項 目,逐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陳報聲請人除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外,是否尚有其他民間債 權人?
㈥、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吳○淳使用之各金融機構、郵局之 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自109年5月13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 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
㈧、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吳○淳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 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 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提出受扶養人吳○淳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應受扶養人吳○淳有無 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 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吳○淳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 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 明。
㈩、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淳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 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民國109年1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 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 (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 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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