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1年度,3號
ULDV,111,法,3,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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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甘銘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雲林縣利仁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雲林縣利仁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雲林縣利仁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雲林縣利仁教育基金 會(下稱基金會董事長基金會為因應會務推動之實際運 作狀況,經基金會第三屆第五次及第四屆第四次董監事會議 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為 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核與 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 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核准等情,有聲請人提出 之雲林縣政府111年3月24日府教社二字第1110032452號函、 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基金會第三屆第五次董(監)事會會議 紀錄暨簽到表、第四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變 更前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及變更後捐助章程等件在卷可按  ,故本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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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