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698號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梁丞薰 債 務 人 許振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0,162元,及自民國 110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 自110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附註: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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