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98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口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建宏
代 理 人 王敏芬
債 務 人 王肇慶
紀崑山
一、債務人王肇慶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051元,及
自民國110年9月23日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427%)
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
月者,逾期本金改按債權人基準利率(即年息2.59%)加3%
計息(合計為年息5.59%),並按前開利率20%加收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時,則由另一債務人紀崑山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