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9號
ULDV,111,勞補,9,20220426,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9號
聲 請 人 劉穎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林縣立雲林國民中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以訴狀表明訴之聲明、訴訟標的或請求權基礎、起訴之原因事實,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及 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規定。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於勞動事件準 用之。
二、查聲請人起訴狀並未載明「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或訴 訟標的」,僅記載聲請人歷年來任職之經過及其不滿,並未 見「起訴原因事實」與「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或訴訟 標的」三者間之具體內容,不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2、3款規定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各項事項 ,並依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