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95號
ULDV,110,訴,595,2022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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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子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艾容間因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從
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
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
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
,則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7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7
2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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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