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125號
ULDV,110,簡,125,2022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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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繆忠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麗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1年3月29日110年度簡字第12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83,6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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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