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6號
ULDV,110,建,6,2022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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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榮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博郎沈淑慧李豐村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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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