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66號
ULDM,111,聲,266,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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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冠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冠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冠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判決3月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6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514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2 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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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