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4年度,48號
SLDM,94,交附民,48,2005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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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律師
被   告 丙○○
      世偉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林建志
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93年度交易字第228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所示。(其中車損部 分,業於民國94年12月6 日具狀撤回)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 ,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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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偉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