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昌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27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昌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9 年度毒聲字第19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101、1259號、110年度毒 偵字第108、275、455、5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 定書、不起訴處分書附卷,而110年度毒偵字第275號所扣之 殘渣袋1個,經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200008號鑑驗書附卷,爰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 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 ,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 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 將外包裝袋或容器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 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95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經查:扣案之殘渣袋1個,經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200008號鑑驗 書1份在卷可稽,參之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殘渣袋1個是裝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用等語(見110毒偵275號卷第12頁),足認 扣案之殘渣袋1個上仍沾附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殘渣,難以析離,依上揭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之見解, 故扣案之殘渣袋1個應視為違禁物,諭知沒收銷燬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