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六簡字,111年度,40號
ULDM,111,六簡,40,20220427,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六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寄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
速偵字第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寄生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共新臺幣壹佰伍拾捌元之大顆奇異果貳顆、小顆奇異果壹顆、西洋梨壹顆及火龍果壹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