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0年度,37號
ULDM,110,交重附民,37,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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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曾棟宜(年籍詳卷
曾裕源年籍詳卷
曾毓之(年籍詳卷
曾美桂年籍詳卷
曾瓊敏年籍詳卷
曾月春年籍詳卷
被 告 謝騰緯年籍詳卷
陳啓文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98號),經原告
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潘韋丞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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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