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0年度,89號
ULDM,110,交訴,89,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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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訴字第8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火城


法定代理人
監護吳泊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
069號、第4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火城心神喪失,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吳火城因於民國110年1月19日發生車禍後, 至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治,經全身電腦 斷層顯示為頸椎骨折半脫位,予以手術,因呼吸衰竭故予以 氣管內管放置併呼吸器使用,術後發現肌肉力量恢復不佳, 於110年1月27日核磁共振顯示為左側延髓、雙側小腦和右枕 葉梗塞,於110年2月24日行氣管切開術,因困難拔管,須長 時間依賴呼吸器,於110年2月25日轉入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 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安醫院(下稱福安醫院)慢性呼吸照 護病房治療,住院期間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24小時全 天候照護等情,有福安醫院110年7月20日診斷證明書1紙在 卷可參。被告目前臥床、無法言語,經醫師鑑定結果,認被 告因車禍腦傷,呼吸衰竭,目前須倚賴呼吸器維生,且日常 生活完全無法自理,在鑑定時被告意識清醒,但僅能理解姓 名及年齡問答,對複雜問句受腦傷後遺症影響,無法正確回 應,被告因其他心智缺陷,已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監宣字第114號裁定為受監 護宣告人等情,有該裁定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 核閱確認無訛。綜合上情,堪認被告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 依前規定,本件自應於被告回復以前停止審判。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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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