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11號
MLDV,111,訴,111,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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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號
原 告 古淑珍
古文光
古惠嫻
古鎮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被 告 郭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7日內,補正古文勇同意原告之訴,或由原告及古文勇共同為原告,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追加古文勇為原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828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 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 為之,為民法第821條所明定。該規定依同法第828條第2項 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故公同共有人本於公同共有權利為 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人為請求,應限於回復共有物時始 得為之。準此,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除經其他公同共 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為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人為回 復公同共有物之請求,得單獨或共同起訴外,倘係基於公同 共有法律關係為請求者,仍屬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 同共有人全體起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如公同共有人 中之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依民事訴訟 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原告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該未起訴 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 起訴(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75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其中第二項為本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35 號清償債務假扣押執行事件中之被告對原告之強制執行程序 應予撤銷;第三項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假扣押登記予以 塗銷。經查,前開強制執行程序假扣押之標的為坐落苗栗縣 ○○市○○段000地號土地權利5/12,為原告4人及古文勇繼承古德勝遺產,係公同共有之權利。依前開說明,前二項聲 明之訴訟標的對於全體公同共有即原告4人及古文勇必須 合一確定。故應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 全體為原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當事人適格如有欠缺,應



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附表:
編號 地號/建號(門牌號碼面積權利範圍 假扣押登記內容 1.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446.1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2分之5 苗栗地方法院109年8月18日苗院傑109司執全儉字第35號函,經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以109年8月20日登記而所為債權人郭秀卿、債務人古淑珍(古德勝之繼承人)古文勇古德勝繼承人)、古惠嫻(古德勝之繼承人)古鎮華(古德勝之繼承人)假扣押登記,限制範圍為編號1所示不動產公同共有12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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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