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袁靖淳
邱沛琪
梁邱梅妹
陳邱梅嬌
邱美菁
邱美瑄
邱煥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竑毅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里○段○○○○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
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
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
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原
告主張被告應自民國104年9月7日起至不再通行系爭土地之
日止,按年給付通行償金,是本件核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
上開規定,原告應查報:㈠自104年9月7日起至起訴時即111
年1月25日止,該期間欲請求之償金數額(申報地價以各年
度為準)。㈡自111年1月25日起至被告不再通行系爭土地之
日止,推定權利存續期間為10年之償金數額(申報地價以11
1年度為準)。請以表格詳列各年度償金之計算方式,並提
出系爭土地之地價謄本(包含104年至111年之歷年申報地價
)。
三、被告吳竑毅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