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1年度,90號
MLDV,111,苗簡,90,202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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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9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邱薪瑋
陳靜盈
王志堯
被 告 胡喬


胡全城


胡兆光

胡孝碩

胡秀


胡佳


胡蘭香


被代位人 胡全民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4,520元。惟查,原告起訴時原代位胡全民
求分割其繼承如附表編號4所示遺產,並經本院110年度補字第14
55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8,683元。嗣原告於民國111年3月29日
具狀為訴之追加,主張代位胡全民請求分割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
遺產,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510,0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已繳納4,520元,尚應補
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苗栗縣頭份市和平段) 公告土地現值(元/㎡) 面積 (㎡)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部分 被代位人胡全民應繼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134地號土地 71,174元 6.11 1/1 1/6 72,479 元 2 1136地號土地 46,920元 6.11 1/1 47,780 元 3 1144地號土地 31,569元 98.42 186/300 321,059元 4 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 依苗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為412,100元 1/1 68,683元 合計 510,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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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