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立惇
上列聲請人呈報英屬維京群島商艾格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清算終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 定,惟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修正後為同法第32條第1 項),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 ,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修正後為同法第3 6條第1項),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457號 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含:(一)了結現務;(二 )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 派賸餘財產。上開清算程序之規定,依同法第380條第2項規 定,於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亦準用之。是 以,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如 清算公司應納之稅捐尚未核定,則其是否尚有欠稅既屬不明 ,形式上難認清算人已完成清償債務之職務,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呈報就任英屬維京群島商艾格生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清算公司)之清算人, 前經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在 案,現清算公司已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14日清算完結, 爰向本院呈報清算終結,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上情,固據其提出董事決議錄、清算期間 現金收支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財產目 錄、清算申報書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等件為證,惟經本院函 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關於清算公司是否尚有欠 稅未清償一事,經該所於111年3月25日以中區國稅竹南營所 字第1110350687A號書函,函覆略以:「…該公司109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 及營業稅溢付稅額案尚未核定…」等語,又財政部中區國稅 局於111年3月29日以中區國稅徵字第1112005101號函副知本 院其對該公司有新臺幣5,123,571元之營業稅債權等語,則
依照前揭說明,於稅捐機關核定上開稅捐且經清算公司完納 稅捐前,形式上不能認定清算事務業經終結。是本件聲請於 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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