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2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黎振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0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黎振祥於90年12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76,063元整,經聲
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
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
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
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0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196元 黎振祥 暨自起息日92年0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46867元 黎振祥 暨自92年06月03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5所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46867元 黎振祥 自民國92年07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16%)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即16%)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