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1年度,1號
MLDV,111,司,1,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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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立惇英屬維京群島商艾格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艾格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於民國 111年1月14日清算完結,並由英屬維京群島商艾格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於111年2月18日董事決議指定英屬維京群島商艾 格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公司應自 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 法第332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之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110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及營業稅溢付稅額案尚未核定,截 至111年3月29日暫行核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相對人有新臺 幣5,123,571元營業稅債權,而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司字第8 號裁定駁回聲請人關於相對人清算完結之聲請等情,此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8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卷 宗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111年3月25日中區國稅竹 南營所字第1110350687A號書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1年3 月29日中區國稅徵字第1112005101號函、上開裁定確認在卷 ,故本件尚未清算完結。然依前開規定,簿冊保管人之指定 ,以清算完結聲報法院為前提要件,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 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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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艾格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格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