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18號
原 告 徐玉玲
徐建宇
徐建國
沈瑞珠
徐建群
徐建民
徐建達
徐健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被 告 徐芳雄(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秀菊(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秀森(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芳鑑(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秀枝(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瑞華(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瑞烘(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坤德(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瑞琴(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瑞菁(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林國雄(即徐潤福之繼承人林松炎之繼承人)
林宗霖(即徐潤福之繼承人林松炎之繼承人)
徐建強(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建榆(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秀貞(即徐滿福之繼承人)
徐芳文(即徐滿福之繼承人)
徐寶貞(即徐滿福之繼承人)
徐芳榮
徐李秋香
徐梅櫻
徐麗櫻
徐丞櫻
徐華櫻
廖玉芬
徐建忠
羅正義
訴訟代理人 羅春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一編號1-15所示被告,應就附表三所示被繼承人徐潤 福,及被繼承人林國雄、林宗霖就被繼承人林松炎在如附表 二編號1-6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二、附表一編號16-18號之被告徐秀貞、徐芳文、徐寶貞,應就 附表三之一所示被繼承人徐潤福在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 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三、如附表二編號1至6號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如附表一編號 1-27所示被告應將上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原告起訴之原聲明「一、附表1-4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 二、被告徐潤福、徐滿福、徐芳榮、徐李秋香、徐梅櫻、徐 麗櫻、徐丞櫻、徐華櫻、徐建民、廖玉芬、徐建忠、羅正義 應協同原告徐建國將如附表1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三 、被告徐潤福、徐滿福、徐芳榮、徐李秋香、徐梅櫻、徐麗 櫻、徐丞櫻、徐華櫻、徐建民、廖玉芬、徐建忠、羅正義應 協同原告徐建國將如附表2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四、 被告徐潤福、徐滿福、徐芳榮、徐李秋香、徐梅櫻、徐麗櫻 、徐丞櫻、徐華櫻、徐建民、廖玉芬、徐建忠、羅正義應協 同原告徐建國將如附表3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五、被 告徐潤福、徐滿福、徐芳榮、徐李秋香、徐梅櫻、徐麗櫻、 徐丞櫻、徐華櫻、徐建民、廖玉芬、徐建忠、羅正義應協同 原告徐建國將如附表4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六、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嗣於110年9月28日具狀追加聲明「卷○0 00-000頁)「一、附表1-4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二、追 加被告徐潤福之繼承人等如附表5之15人、徐滿福之繼承人 徐秀貞、徐芳文、徐寶貞,應於辦理地上權應有部分之繼承 登記後,與被告徐芳榮、徐李秋香、徐梅櫻、徐麗櫻、徐丞 櫻、徐華櫻、徐建民、廖玉芬、徐建忠、羅正義協同原告徐 建國將如附表1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三、追加被告徐 潤福之繼承人等如附表5之15人、徐滿福之繼承人徐秀貞、
徐芳文、徐寶貞,應於辦理地上權應有部分之繼承登記後, 與被告徐芳榮、徐李秋香、徐梅櫻、徐麗櫻、徐丞櫻、徐華 櫻、徐建民、廖玉芬、徐建忠、羅正義協同原告徐建國將如 附表2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四、追加被告徐潤福之繼 承人等如附表5之15人、徐滿福之繼承人徐秀貞、徐芳文、 徐寶貞,應於辦理地上權應有部分之繼承登記後,與被告徐 芳榮、徐李秋香、徐梅櫻、徐麗櫻、徐丞櫻、徐華櫻、徐建 民、廖玉芬、徐建忠、羅正義協同原告徐建國將如附表3所 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五、追加被告徐潤福之繼承人等如 附表5之15人、徐滿福之繼承人徐秀貞、徐芳文、徐寶貞, 應於辦理地上權應有部分之繼承登記後,與被告徐芳榮、徐 李秋香、徐梅櫻、徐麗櫻、徐丞櫻、徐華櫻、徐建民、廖玉 芬、徐建忠、羅正義協同原告徐建國將如附表4所示地上權 登記予以塗銷。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再於110年11 月22日具狀追加聲明(卷二14-15頁)「一、附表1-6所示之 地上權應予終止。二、追加被告徐潤福之繼承人等如附表5 之15人、徐滿福之繼承人徐秀貞、徐芳文、徐寶貞,應於辦 理地上權應有部分之繼承登記後,與被告徐芳榮、徐李秋香 、徐梅櫻、徐麗櫻、徐丞櫻、徐華櫻、徐建民、廖玉芬、徐 建忠、羅正義協同原告徐建國將如附表1所示地上權登記予 以塗銷。三、追加被告徐潤福之繼承人等如附表5之15人、 徐滿福之繼承人徐秀貞、徐芳文、徐寶貞,應於辦理地上權 應有部分之繼承登記後,與被告徐芳榮、徐李秋香、徐梅櫻 、徐麗櫻、徐丞櫻、徐華櫻、徐建民、廖玉芬、徐建忠、羅 正義協同原告徐建國將如附表2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四、追加被告徐潤福之繼承人等如附表5之15人、徐滿福之 繼承人徐秀貞、徐芳文、徐寶貞,應於辦理地上權應有部分 之繼承登記後,與被告徐芳榮、徐李秋香、徐梅櫻、徐麗櫻 、徐丞櫻、徐華櫻、徐建民、廖玉芬、徐建忠、羅正義協同 原告徐建國將如附表3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五、追加 被告徐潤福之繼承人等如附表5之15人、徐滿福之繼承人徐 秀貞、徐芳文、徐寶貞,應於辦理地上權應有部分之繼承登 記後,與被告徐芳榮、徐李秋香、徐梅櫻、徐麗櫻、徐丞櫻 、徐華櫻、徐建民、廖玉芬、徐建忠、羅正義協同原告徐建 國將如附表4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六、追加被告徐潤 福之繼承人等如附表5之15人、徐滿福之繼承人徐秀貞、徐 芳文、徐寶貞,應於辦理地上權應有部分之繼承登記後,與 被告徐芳榮、徐李秋香、徐梅櫻、徐麗櫻、徐丞櫻、徐華櫻 、徐建民、廖玉芬、徐建忠、羅正義協同原告徐建國將如附 表5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七、追加被告徐潤福之繼承
人等如附表五之15人、徐滿福之繼承人徐秀貞、徐芳文、徐 寶貞,應於辦理地上權應有部分之繼承登記後,與被告徐芳 榮、徐李秋香、徐梅櫻、徐麗櫻、徐丞櫻、徐華櫻、徐建民 、廖玉芬、徐建忠、羅正義協同原告徐建國將如附表6所示 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核係地 上權人即被繼承人去世後查明繼承人後追加繼承人為被告, 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林松炎於本件訴訟進行 中之111年1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國雄、林宗霖,本即 為被告之一,原告具狀聲明其等承受訴訟林松炎繼承地上權 之權利範圍等情,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等可證,核與前 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除被告羅正義之訴訟代理人曾到庭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外,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之主張:
一、坐落苗栗縣頭份市下興段284、284-1、284-2、284-3、284- 4、284-7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及地上權設 定如附表二所示。284-1、284-2、284-3、284-4、284-7地 號土地均分割自284地號土地。系爭土地荒廢數十年,均無 任何人使用,地上權設定之目的「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已 不復存在。系爭土地之地上權設定皆始於38年,僅因有分割 、繼承或讓與等原因致登記時間不同,但自38年起算,地上 權存續期間迄今已60餘年。
二、附表三所示之被繼承人徐潤福於52年9月5日去世,其繼承人 有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5所示徐芳雄等15人,被告林松炎於1 11年1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國雄、林宗霖,本即為被 告之一(其餘詳如附表三所示)。又附表三之一所示被繼承 人徐滿福於83年6月27日去世,其繼承人有徐秀貞、徐芳文 、徐寶貞等3人。附表三、三之一之繼承人均未就如附表二 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三、爰依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附表一編號1-15所示被告就附表 二、附表一編號16之18所示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示地上權分別 辦理繼承登記,再依民法833條之1規定,請求就附表一編號 1-27終止如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併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
段規定訴請附表一編號1-27被告塗銷附表二所示地上權之登 記。
四、聲明: 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之答辯:被告羅正義陳報同意塗銷地上權,另被告徐秀 菊、徐秀森、徐芳雄、徐芳鑑、徐秀枝等人表示如原告負擔 全部程序費用(含訴訟費用、繼承登記、塗銷地上權等費用 )同意塗銷地上權,除上開被告外之其餘被告均未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 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 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 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 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民法第832條、第833條之1定有明文。觀以民法第833條之 1立法理由:「地上權雖未定有期限,但非有相當之存續期 間,難達土地利用之目的,不足以發揮地上權之社會機能。 又因科技進步,建築物或工作物之使用年限有日漸延長趨勢 ,為發揮經濟效用,兼顧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之利益,爰 明定土地所有人或地上權人均得於逾20年後,請求法院斟酌 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各種狀況而定地上權 之存續期間;或於地上權成立之目的不存在時,法院得終止 其地上權」,是舉凡未定期間之地上權,或地上權約定存續 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地上權之存 續已難發揮其經濟效用,為兼顧土地所有人之利益,土地所 有人均得依前開規定請求法院終止地上權,而此項請求係變 更原物權之內容,性質上為形成之訴,應以形成判決為之。 次按修正之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9年1月5日 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亦適用之,民法物 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1亦有明定,故如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 ,設定日期雖均早於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修正前,依前開施 行法規定,仍有適用。
二、原告主張其等為系爭土地之所有人,系爭土地上設有如附表 二所示之地上權,除附表一編號19-27所示之地上權人外, 其中原登記地上權人徐潤福、徐滿福業已死亡,而附表一編 號1-15被告等15人為附表三所示徐潤福之繼承人(含林松炎 死亡之繼承人林國雄、林宗霖),附表一編號16-18被告等3 人為附表三之一所示徐滿福之繼承人,分別因繼承關係而繼 受如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然均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業據 系爭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卷○000-000頁、卷二23-38頁)及
徐潤福、徐滿福、林松炎繼承人之戶籍(除戶)謄本、繼承 系統表等件附卷可稽;而曾到場之被告羅正義就前開事實均 未予否認,羅正義並陳報同意塗銷地上權,另被告徐秀菊、 徐秀森、徐芳雄、徐芳鑑、徐秀枝等人具狀表示如原告負擔 全部程序費用(含訴訟費用、繼承登記、塗銷蹬上權等費用 )同意塗銷地上權,其餘未到場之被告亦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 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三、又系爭土地上現無,或其等繼承人所有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 物,僅有非被告所有之房屋乙情,業經本院會同苗栗縣頭份 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至現場履勘屬實,並有頭份地政事務所 111年1月14日頭地二字第111000037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空 照圖可按,而被告羅正義、徐秀菊、徐秀森、徐芳雄、徐芳 鑑、徐秀枝具狀同意塗銷地上權,足見原成立如附表二所示 地上權之目的已不存在。
四、再審酌如附表二所示地上權自38年間設定後已存在60餘年, 土地所有權人長期無法就地上權範圍使用收益,已顯然妨礙 土地所有權人對系爭土地之使用,倘任令如附表二所示地上 權繼續存在,勢必將有害於系爭土地之經濟效用。是以,原 告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如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 ,自屬有據。
五、再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 物權;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 759條、第76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二所示地上 權之原登記地上權人之一徐潤福、徐滿福業已死亡,而附表 一編號1-15被告等15人為附表三徐潤福之繼承人(含林松炎 死亡之繼承人林國雄、林宗霖)、附表一編號16-18被告等3 人為附表三之一徐滿福之繼承人,迄今均未辦理地上權之繼 承登記,然如附表二所示地上權既均經本院認定應予終止, 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附表一編號1-15被告等15人(含林 松炎死亡之繼承人林國雄、林宗霖)、附表一編號16-18被 告等3人應就如附表二所示地上權,分別辦理繼承登記後, 附表一編號1-27所示被告再予塗銷,亦屬有據。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33條之1、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繼 承等規定,請求終止如附表二所示地上權,並請求附表一編 號1-15被告等15人為徐潤福之繼承人、附表一編號16-18被 告等3人為徐滿福之繼承人如附表二所示地上權,分別辦理 繼承登記後,附表一編號1-27所示被告再予塗銷,均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七、末按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 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勝訴 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敗訴人之行為 ,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本件 原告勝訴乃係因民法第833條之1於99年2月3日新增規定之故 ,難以歸責於被告,且終止如附表二所示地上權之結果,亦 有利於原告,因認本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較符公平,爰 依上開規定,命由原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一:被告姓名地址(編號1-15等15人為徐潤福之繼承人、編號16-18為徐滿福之繼承人,其餘為土地謄本登記之地上權人)編號 被告姓名 出生年月日 統一編號 地址 1 徐芳雄 31年3月29日 Z000000000 住花蓮縣○○鎮○○里00鄰○○街0號 居花蓮縣○○市○○街0000號 2 徐秀菊 39年1月2日 Z000000000 住花蓮縣○○鎮○○里00鄰○○路00號 居花蓮縣○○鎮○○路○段00號 3 徐秀森 41年2月2日 Z000000000 住○○市○○區○○里00鄰○○路00巷 00號 4 徐芳鑑 43年9月22日 Z000000000 住花蓮縣○○鎮○○里00鄰○○路000號 5 徐秀枝 48年2月3日 Z000000000 住花蓮縣○○鎮○○里0鄰○○路00號 6 徐瑞華 51年8月23日 Z000000000 住南投縣○○鎮○○里0鄰○○路0號 居花蓮縣○○市○○里00鄰○○路00號 7 徐瑞烘 53年6月10日 Z000000000 住花蓮縣○○鄉○○村0鄰○○○街00巷 0弄0號 8 徐坤德 55年1月6日 Z000000000 住花蓮縣○○市○○里00鄰○○路00號 9 徐瑞琴 56年11月3日 Z000000000 住花蓮縣○○市○○里00鄰○○路000巷 00號 10 徐瑞菁 59年12月15日 Z000000000 住南投縣○○鎮○○里0鄰○○巷00號 11 林松炎 22年9月12日 Z000000000 住花蓮縣○○鄉○○村0鄰○○00號 12 林國雄 50年4月21日 Z000000000 住○○市○○區○○里00鄰○○街000巷 00號3樓 13 林宗霖 52年1月21日 Z000000000 住○○市○○區○○里00鄰○○路00號4 樓 14 徐建強 63年11月29日 Z000000000 住○○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號2樓之1 住○○市○○區○○路000號7樓 15 徐建榆 65年10月23日 Z000000000 住新竹縣○○市○○里0鄰○○○街00號 16 徐秀貞 39年2月8日 Z000000000 住○○市○○區○○里00鄰○○街00巷00 號3樓 17 徐芳文 40年4月16日 Z000000000 住○○市○○區○○里0鄰○○街00巷0號 18 徐寶貞 48年3月28日 Z000000000 住苗栗縣○○鄉○○村0鄰○○○000○0 號 19 徐芳榮 36年2月10日 Z000000000 住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 20 徐李秋香 23年9月23日 Z000000000 住○○市○○區○○里00鄰○○街00巷00 號 21 徐梅櫻 49年1月25日 Z000000000 住○○市○○區○○里00鄰○○路○段00 號10樓之2 22 徐麗櫻 51年2月6日 Z000000000 住○○市○鎮區○○里00鄰○○路○○段 000巷00弄0號 23 徐丞櫻 52年10月27日 Z000000000 住○○市○○區○○里00鄰○○街00巷00 號 24 徐華櫻 56年8月27日 Z000000000 住○○市○○區○○里00鄰○○○路○段 000巷00弄00號12樓 25 廖玉芬 41年8月30日 Z000000000 住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巷0 號 26 徐建忠 52年5月4日 Z000000000 住○○市○○區○居里0鄰○○○路○段0 00巷00弄00號2樓 27 羅正義 27年7月5日 Z000000000 住○○市○區○○里00鄰○○路000號2樓 之2 住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巷0 弄0號 附表二:地上權土地登記
編號 坐落土地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地上權人 登記次序 地上權 設定範圍 地上權 存續期間 收件年期 收件字號 頁碼 1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徐玉玲 1分之1 徐潤福之繼承人(即附表一編號1-15) 1-1 3分之1 無定期 民國38年 頭份字第000566號 卷○000-000頁 徐滿福之繼承人(即附表一編號16-18) 1-2 3分之1 徐芳榮 1-3 15分之1 民國64年 南頭字第005025號 徐建國 1-5 15分之1 民國102年 頭地資字第017360號 徐李秋香 1-6 公同共有15分之1 民國103年 頭地資字第029601號 徐梅櫻 1-7 徐麗櫻 1-8 徐丞櫻 1-9 徐華櫻 1-10 徐建民 1-11 廖玉芬 1-12 15分之1 民國103年 頭地資字第105250號 徐建忠 1-13 15分之1 民國105年 頭地資字第092480號 羅正義 2 1分之1 民國85年 頭地所字第001241號 2 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徐建宇 1分之1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卷○000-000頁 3 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徐建國 1分之1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卷○000-000頁 4 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沈瑞珠 1分之1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卷○000-000頁 5 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徐建群 5分之1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卷二23-30頁 徐建民 5分之1 徐建國 5分之1 徐建達 5分之1 徐健翔 5分之1 6 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卷二31-38頁
附表三:被繼承人徐潤福之繼承系統表
其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1-15等15人
被繼承人 第一代繼承人 第二代繼承人 被繼承人 徐潤福 民前7年11月16日生 民國52年9月5日歿 ════════ 配偶 温貴妹 6年8月7日生 83年12月14日歿 養子 徐正熊 21年6月4日生 82年3月20日歿 ═════════ 配偶 張勤妹 25年3月13日生 109年6月15日歿 長女 徐瑞華(繼承) 51年8月23日生 次女 徐瑞烘(繼承) 53年6月10日生 長男 徐坤德(繼承) 55年1月6日生 三女 徐瑞琴(繼承) 56年11月3日生 四女 徐瑞菁(繼承) 59年12月15日生 養子 徐芳雄(繼承) 31年3月29日生 養女 徐蘭妹 25年2月28日生 98年8月29日歿 ═════════ 配偶 林松炎 22年9月12日生 111年1月15日去世 長男 林阿完 47年4月26日生 47年5月4日歿 長男 林國雄(繼承) 50年4月21日生 次男 林宗霖(繼承) (原名林國盛) 52年1月21日生 長女 林春容 48年9月5日生 49年2月14日歿 長男 徐芳明 36年8月1日生 99年8月17日推定死亡 ═════════ 前配偶 林貴玉 86年4月23日離婚 長男 徐建強(繼承) 63年11月29日生 次男 徐建榆(繼承) 65年10月23日生 長女 徐秀菊(繼承) 39年1月2日生 次女 徐秀森(繼承) 41年2月2日生 次男 徐芳鑑(繼承) 43年9月22日生 三女 徐秀枝(繼承) 48年2月3日生 附表三之一:徐滿福之繼承系統表
其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16-18等3人
被繼承人 第一代繼承人 被繼承人 徐滿福 14年5月1日生 83年6月27日歿 ════════ 前配偶 張菊枝 74年10月8日離婚 ════════ 配偶 徐林淑麗 20年1月16日生 47年5月28日歿 ════════ 配偶 徐江嬌妹 24年9月18日生 62年12月21日歿 長女 徐秀貞(繼承) 39年2月8日生 長男 徐芳文(繼承) 40年4月16日生 次男 徐芳俊 41年5月6日生 58年5月13日歿 次女 徐寶貞(繼承) 48年3月28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