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608號
MLDV,110,補,1608,2022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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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0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 告 陳玉芬

陳阿發

羅秀香
陳嘉宗

陳奎龍

陳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
人以一訴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並依第4
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其目的皆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所欲達成
之經濟目的亦為單一,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
兩者訴訟標的之價額並無不同,且互相競合,原則上即以其主張
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
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
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
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
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
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
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
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案第16號審查意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4條規定
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
為及分割登記之物權行為,被告陳嘉宗陳阿發並應塗銷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即被告陳玉芬應繼分比例計算如附表
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6萬1,619元,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32
萬963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32萬963元為準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請求塗銷之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元/㎡) 面積(㎡) 權利範圍 陳玉芬應繼分比例 價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2,000元 725 1/18 1/6 1萬3,426元 2 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790元 175 1/18 1,280元 3 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790元 82 1/18 600元 4 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790元 2,405 1/18 1萬7,592元 5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790元 22,595 1/18 16萬5,278 6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790元 1,678 1/18 1萬2,274元 7 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790元 238 1/18 1,741元 8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740元 2,785 1/18 1萬9,082 9 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760元 176 1/18 1,239元 10 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760元 48 1/18 338元 11 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2600元 102 1/18 2,456元 12 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591元 3,815 1/18 2萬877元 13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530元 3,113 1/18 1萬5,277元 14 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2,600元 328.25 全部 14萬2,242元 15 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3,100元 241 全部 12萬4,517元 16 苗栗縣○○鎮○○段000○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2萬3,400元 全部 2萬3,400元 合 計 56萬1,6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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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