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09年度,5號
MLDV,109,家財訴,5,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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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
原 告 鄭婷允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被 告 藍逸青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複代理人 張聖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18日下午2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就B9被告提領之新台幣177,000元部分(本院卷三第193頁),是否列入分配之主張,及應否扣除被告婚前帳戶內已存金額,兩造若有證據補強或聲明,應於111年5月5日前具狀到院。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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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