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行拘禁致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74號
MLDM,111,訴,74,2022042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蘇芷琳




代 理 人 饒斯棋律師
甘真綝律師
羅偉恆律師
被 告 周玟妗


選任辯護人 羅健瑋律師
被 告 林祐丞



選任辯護人 李郁霆律師
被 告 賴冠亨



指定辯護人 潘和峰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私行拘禁致死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
第74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蘇芷琳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玟妗林祐丞賴冠亨(下合稱被告 3人)被訴私行拘禁致死等案件,現繫屬於本院111年度訴字 第74號審理中。查被告3人被訴之罪名,核屬刑事訴訟法第4 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又因被害人 李嘉俊已死亡,聲請人為被害人之母親,係被害人之直系血 親,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 向鈞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認有參與本案訴訟之必 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規定,聲請參與本案訴訟 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被害人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 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 、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 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 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 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本文 、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3人涉犯私行拘禁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現繫屬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4號審理中。本院經徵詢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 聲請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 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故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申惟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