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金銘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金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金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