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李斯穎
被 告 劉子兑
范躍馨
戴宏宇
陳韋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6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劉子兑、范躍馨、戴宏宇、陳 韋智被訴加重詐欺原告一案,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61號 案件審理後,業於民國111年4月26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 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因 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