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原侵訴字,110年度,1號
MLDM,110,原侵訴,1,2022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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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偉文


指定辯護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26
日110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以110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決後 ,因郵務人員在上訴人住所不獲會晤本人,依法於同年2月8 日將判決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其母戴婉蓉而發 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 自送達之翌日即111年2月9日起算20日,並依法院訴訟當事 人在途期間標準規定,加計在途期間2日,至111年3月22日 (星期三)屆滿。上訴人於111年2月10日具狀提起上訴,惟 刑事聲明上訴狀僅泛稱:「理由狀容後補呈」等語,未敘述 具體理由,且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迄未補提理由書。本院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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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