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傅傳修
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
被 告 江瑀蓁
林芮柔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永駿
王凱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63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