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亞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炳鎗
原 告 凱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松
上二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易字第372 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民事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被訴背信一案,其中被告甲○○部 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此部分原告之訴 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朱光仁
法 官 彭洪媛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政惠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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