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貫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貫傑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花蓮縣瑞穗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進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69,800元及其遲
延利息等,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以該金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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