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3年度,18號
SLDM,93,重附民,18,200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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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亞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炳鎗
原   告  凱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松
上二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本院93年度易字第372 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乙○○部分)。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被告乙○○因背信案件,原告對被告乙○○及另
一被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就被告
乙○○部分有上述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該部分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朱光仁
法 官 彭洪媛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政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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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