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182號
CTDV,106,司催,182,2017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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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張碧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本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本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本票,本院將宣告該本 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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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1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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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 (民 國) │ (新臺幣) │(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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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政宏│97年10月7日 │4,500,000元 │97年12月7日 │6050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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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李政宏│97年11月14日 │739,200元 │97年12月30日 │6050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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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李政宏│97年10月22日 │6,900,000元 │97年12月31日 │6050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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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李政宏│97年7月4日 │360,000元 │98年1月5日 │30357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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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李政宏│97年7月20日 │6,250,000元 │98年2月20日 │30357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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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 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 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 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 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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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