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致重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1年度,1號
HLDM,111,交附民,1,202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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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信宇
被 告 黃志君
黃志君高登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14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黃志君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害案件,經原告陳信宇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施孟弦  法 官 邱韻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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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