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交簡上字,110年度,11號
HLDM,110,原交簡上,11,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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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毅恆



選任辯護人 林政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
月15日所為110年度花原交簡字第22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速偵字第530號),提起上訴,本
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曾毅恆犯修正前刑 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判處有期徒刑 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認事 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是本案關於事實、證據及 理由之記載,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二審訊問程序及審 理程序時之自白外(見本院原簡上卷第45頁、第74頁),其 餘均引用原審刑事簡易判決書(如附件)。至原審雖未及審 酌比較新舊法,然原審適用行為時法,因結果並無不同,對 判決不生影響,並不構成撤銷之原因(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 字第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原判決雖未及比較修正前後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規定,惟適用法律並無違誤, 爰不予撤銷,附此敘明。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坦承犯行,惟認其係案發前1 晚飲酒,並非酒後旋即騎車,認原審量刑過重,請求撤銷原 審判決,從輕量刑等語。
三、本院查:
 (一)原審判決依憑被告之供述,及花蓮縣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 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 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花蓮縣警察局花蓮 分局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 人畫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花蓮縣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 移置保管車輛收據、花蓮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等證據,認定被告公共危險之犯行,已詳敘所 憑之證據與認定之理由,並無任何憑空推論之情事,亦與



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
(二)又按刑之量定,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於量 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 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之內予以裁量,又未濫用其職權, 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72號判 決意旨參照)。本院原審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酒駕行為經 法院判刑,本次仍酒後無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惟考 量其坦承犯行、並未肇事,危害程度非重,及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駕駛車輛之種類、行駛道路之種類、為警測得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被告高職畢業之智 識程度、從事木工工作、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原審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而原審判決事實欄已併記載 被告酒後有在其住處休息,是原審判決已就上訴意旨所指 事項均予衡酌在內。
 (三)又被告雖提出失眠焦慮之診斷證明及清寒證明(見簡上卷 第81頁至第83頁),惟被告之經濟狀況業經原審考量,而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犯行,分別經本院以107年度花原交簡 字第394號判決、108年度花原交簡字第74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月、4月確定,2案接續執行,於108年10月19日執行 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 被告前1次酒駕行為已經法院判刑有期徒刑4月,又再犯本 案,理應給予較重之刑,惟原審仍量處有期徒刑4月,顯 已給予被告優惠,是上訴人以原審量刑過重為上訴理由, 並不足採。
四、綜上,原判決依憑上述證據資料,認定被告公共危險犯行, 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從而,上訴人提起本案上訴,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蘭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簡淑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蔡瑞
法 官 黃夢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 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



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 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 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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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