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36號
TTDV,111,補,136,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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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何重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清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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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