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驤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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