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32號
TTDV,111,補,132,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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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林奕帆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坤樞發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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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