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9號
TTDV,111,補,119,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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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陳清泉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雄、何義龍即義大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6,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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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