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33號
TTDV,111,司促,1733,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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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3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鐘慧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
及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點二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四日起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鐘慧鳳於民國92年12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5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
94年08月0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
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
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
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
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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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