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97號
TTDV,111,司促,1497,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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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97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王瀞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零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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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