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73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樂冷‧跋初理嘞
債 務 人 佘興窈
張優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伍仟捌佰捌
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陸拾萬柒仟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