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5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禛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柒佰零參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整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禛壹於110年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1年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53,703元整未為清償(
消費款126,488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26,094元整
、已到期之利息821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
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
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52,582元自111年3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
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