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11號
TTDV,111,司促,1211,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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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1號
債 權 人 精英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


債 務 人 馬建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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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英旺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