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抵押權塗銷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34號
TTDV,110,訴,134,20220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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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吳金蟬
被 上訴人 吳亮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上訴人(即原審
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0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萬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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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