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黃能琦
林笑蘋
被 告 林均翰
劉穎聰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11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被告林均翰、劉穎聰過失致死案件(即其等均被訴過失致 人於死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以109年度交 訴字第11號各判決有期徒刑、無罪在案,及原告黃能琦、林 笑蘋均已於109年12月5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 同年月8日繫屬本院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 09年度交訴字第1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其上 本院所蓋印之收文戳章)各1份在卷可考,均堪認定。三、本院核:
(一)原告黃能琦、林笑蘋本件訴請被告林均翰賠償項目,包含 醫療、喪葬、扶養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顯屬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二)被告劉穎聰被訴過失致人於死部分,雖經本院諭知無罪如 前,然查原告黃能琦、林笑蘋業同時於「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載明:「四、如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等語,已 為移送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至管轄法院民事庭之聲請,自不 得逕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判決駁 回原告黃能琦、林笑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三)從而,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